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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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邮电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历宏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17
浏览次数:424

(2023)苏0106民初11463号

历宏亮:

本院受理南京邮电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历宏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14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历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南京市鼓楼区南京邮电大学三牌楼校区小礼堂旁理发店房屋返还南京邮电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二、被告历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邮电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8.77元/天标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