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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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礎清诉被告蒋安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13
浏览次数:418

(2023)苏0106民初5747号

蒋安成:

本院受理杨礎清诉蒋安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蒋安成、第三人南京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苏舜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协助原告杨礎清将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30号06幢二单元803室房屋不动产权属办理至原告杨礎清名下。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税费、手续费等)均由原告杨礎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