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106诉前调14672号
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深圳银货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朱世林与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深圳银货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池仲旺独任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