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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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国与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深圳银货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7
浏览次数:397

(2022)苏0106诉前调14679号

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深圳银货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黄建国与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深圳银货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池仲旺独任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