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0429号
梁永生:
本院受理的陆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04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永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陆诚借款本金239700.95元、利息11808.17元并继续支付利息(以239700.9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3.5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