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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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银洁诉辽宁乾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华融资本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及江苏省机电设备总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上诉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07
浏览次数:233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0106民初1769

 

江苏省机电设备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包银洁诉被告辽宁乾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华融资本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及你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85日作出(2021)0106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华融资本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