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1769号
江苏省机电设备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包银洁诉被告辽宁乾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华融资本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及你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苏0106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华融资本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