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6470号
史毓瑞、周香香、史健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史毓瑞、周香香、史健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9742.9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9722.98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2023年1月2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7200元;3、确认原告在抵押范围内对抵押物(座落于鼓楼区安怀村460-1号02幢2单元501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等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