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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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韩仁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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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6445号

韩仁勤: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韩仁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94258.41元。截至2022年6月22日,欠款本金62787.21元,利息15205.55元,费用16265.65元(其中违约金1362.92元,杂费5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4897.73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