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6033号
孙恒玉: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孙恒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6033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恒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本金66400.2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6月4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孙恒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2600元;三、如被告孙恒玉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孙恒玉提供抵押的牌号为苏L219C3的汉腾牌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告孙恒玉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案件受理费1694元,由被告孙恒玉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