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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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卞立剑、南京市建邺区卞同考吊装服务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1
浏览次数:396

(2023)苏0106诉前调4329号

卞立剑、南京市建邺区卞同考吊装服务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卞立剑、南京市建邺区卞同考吊装服务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池仲旺独任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