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6017号
张玉宝、沈春霞: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张一宸、张玉宝、沈春霞、朱露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一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152775.88元,支付利息14755.54元、罚息117802.23元、复利148.03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张玉宝、沈春霞、朱露滢对被告张一宸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张一宸、张玉宝、沈春霞、朱露滢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张玉宝、沈春霞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2号美之国花园7-05幢05室的不动产与被告张玉宝、沈春霞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1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184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1812元,由被告张一宸、张玉宝、沈春霞、朱露滢负担5337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