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6014号
赵冬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赵冬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冬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偿还本金195478.09元,支付利息7034.21元、罚息413.85元、复利223.7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如被告赵冬平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有权就被告赵冬平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双龙大道829号南方花园瑞阳居1幢329室的不动产与被告赵冬平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案件受理费4347元,保全费1535元,合计5882元,由被告赵冬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