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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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中华诉被告陈同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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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4422号

陈同所:本院受理原告吴中华诉被告陈同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进行正常、有效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