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6024号
(2023)苏0106民初6024号 季育春: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季育春、南京市江宁区季育春货运服务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季育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本金74488.45元,支付利息1779.73元、罚息634.83元、复利41.0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季育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2600元;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季育春货运服务部对被告季育春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季育春、南京市江宁区季育春货运服务部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季育春货运服务部提供抵押的牌号为苏AU7408的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季育春货运服务部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案件受理费1789元,由被告季育春、南京市江宁区季育春货运服务部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