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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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鑫如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羿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协盈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31
浏览次数:447

(2023)苏0106民初14003号

南京鑫如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羿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协盈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南京鑫如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羿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协盈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40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南京鑫如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羿腾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协盈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汇票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15元,由被告鑫如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羿腾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协盈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