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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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礎清与被告蒋安成,第三人南京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舜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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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5747号

蒋安成、南京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舜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礎清与被告蒋安成,第三人南京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舜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