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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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诉被告王金驰、陈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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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12889号

陈莉: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诉被告王金驰、陈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金驰立即向原告归还截止2023年6月8日剩余贷款本金906541.74元、利息17798.9元、罚息68.91元及欠息复利209.17元,并按照合同标准支付自2023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年利率24%为限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上述款项暂共计924618.72元;2、判令被告王金驰支付律师费3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地秀路518号宝驰景秀苑01幢503室(房屋产权证书号:苏(2020)宁江不动产权第004965号)房屋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陈莉对诉讼请求1、2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