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12885号
曹常青: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曹常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剩余贷款本金63963.13元(截止至2023年6月2日)、利息(含罚息):11176.94元、复利:925.06元,合计:76065.13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