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12872号
胡玲: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诉被告胡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胡玲立即向紫金银行归还贷款本金1828492.69元,以及至2023年6月30日贷款利息(含罚息、复利)12546.9元,合计1841039.59元,自2023年7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支付;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学森路8号38幢二单元103室房产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