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1844号
南京亨特利发贸易有限公司、王智: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亨特利发贸易有限公司、王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