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6439号
卢宗健、卢德平、冒学梅: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卢宗健、卢德平、冒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卢宗健偿还原告个人楼宇按揭贷款本金4620620.45元,截至2022年4月6日起逾期利息罚息复利19539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罚息利率、复利利率计算);被告卢宗健、卢德平、冒学梅支付违约金47万元。综上,本次诉讼标的金额为5286019.45元。2、判令被告卢德平、冒学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确认原告有权就被告卢宗健名下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108号1幢三单元305室房产(产权证号:苏(2020)宁秦不动产权第000680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卢宗健、卢德平、冒学梅承担本案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