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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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杨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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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6429号

杨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杨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账号0012123746项下欠款本金60969.21元、利息2722.96 元、违约金利息5030.51元、分期利息23497.8元,合计92220.48元(计算至2021年12 月3日);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账号0001911803项下欠款本金88743.45元、利息8278.34元、违约金利息7758.17元、分期利息4152.6元,合计108932.56元 (计算至2021年12月3日);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5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