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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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晓芳与被告王洋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05
浏览次数:320

(2023)苏0106诉前调7599号

王洋洋: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芳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