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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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飞诉被告南京鼎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周兴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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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7314号

南京鼎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周兴桃:

本院受理陈飞诉南京鼎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周兴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73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兴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飞劳务费、材料费44774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47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自2023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