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8363号
王双会:
本院受理的张洋诉你、第三人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83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双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洋借款本金121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