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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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鼓楼区丰源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30
浏览次数:452

(2023)苏0106民初11633号

张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鼓楼区丰源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还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辦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