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8004号
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对原告南京兆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太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苏0106民初800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苏0106民初8004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18行至第19行中“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名称使用费、保险费等应缴费用”补正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名称使用费、保险费等应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