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4377号
陈桂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诉被告陈桂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52859.7元,并支付利息7551.37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10日),后期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22年6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由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10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