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4402号
邢华伟: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被告邢华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60067.16元,利息共计35399.58元,共计95466.74元(暂计至2022年12月7日),并支付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