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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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谢新新、朱军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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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4404号

谢新新、朱军辉: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谢新新、朱军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所签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提前到期,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394.94元,利息(含罚息)1825.87元,复利23.08元,以上合计34243.8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2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曰止);以上合计人民币34243.89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