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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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诉被告宋姜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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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4388号

宋姜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诉被告宋姜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宋姜雨清偿截至2023年1月30日所欠原告全部贷款本金131000元、利息 652.26元、罚息4177.92元,合计135830.1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宋姜雨承担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宋姜雨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6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宋姜雨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