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4386号
宣俭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宣传磊、宣俭水、肖正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宣传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6948.38元,利息7376.34元(暂算至2023年1月28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合计1614324.72元;2、判令宣传磊担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89000元;3、判令宣俭水、肖正茹对本案所有款项(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物即坐落于浦口区浦珠北路122号山水云房花园38幢1单元303室房屋进行处置,并以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所有款项(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