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5220号
金沙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诉被告徐凤领、金沙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凤领、金沙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338466.44元及截止2022年2月25日利息4398.09元、罚息54.24元、复利34.78元,并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继续支付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徐凤领、金沙沙承担原告律师费26300元。3、如被告不能偿还第1、2项款项,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句容市宝华镇仙林东路28号仙东理想家园06幢2908室不动产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有款项。4、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