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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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被告邢春香、桂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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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2598号

 

邢春香、桂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被告邢春香、桂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邢春香、桂鹏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偿还本金1001576.17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1277.15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如被告邢春香、桂鹏飞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有权就被告邢春香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桥北新村19幢606室的不动产与被告邢春香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案件受理费142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18元,由被告邢春香、桂鹏飞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