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425号
王晖:
本院受理胡宁诉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胡宁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16.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6.8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日起支付至2023年3月20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