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4413号
许东旭: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许东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所签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提前到期,一次性偿还原告截止2023年2月10日借款本金94723.59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9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