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5684号
南京顺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凌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顺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二O二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