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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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被告董海莹信用卡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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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3855号

董海莹: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被告董海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人民币61395.1元(截至2021年10月14日止,本金40217.39元,利息18425.20元,违约金2752.51元),及自2021年10月15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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