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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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被告郎淑涵、吕滨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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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3851号

郎淑涵、吕滨怀: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被告郎淑涵、吕滨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19110.14元及利息5453.92元、罚息838.63元,复利222.16元,本息合计125624.85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为准);2、判令原告有权对两被告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永湖路188号恒大湖光苑21幢1302室房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