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3840号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826.17元及利息82.11元、罚息1745.29元(罚息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照双方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