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5211号
孙健:
本院受理江苏朱府家酒股份有限公司诉孙健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