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南京建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葛秀斌、孙金凤诉你单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06民初15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南京建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葛秀斌、孙金凤56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