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执异10号
南京六合区金田果蔬专业合作社、南京春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赵芝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和洲源餐厅与被执行人南京六合区金田果蔬专业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和洲源餐厅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南京春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赵芝田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2月22日举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南京春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对(2016)苏0106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债务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二、驳回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和洲源餐厅的其他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