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民初4912号
周党平:本院受理原告罗秀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