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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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思宇诉江苏袋鼠团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袋鼠团健身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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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袋鼠团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袋鼠团健身工作室:本院受理原告陈思宇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池仲旺独任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