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执3123号
王苏芝: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德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可尔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田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的(2016)苏0106民初1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2021年7月起,宁夏远洲矿业有限公司应向南京金可尔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汇到王苏芝的建行南京汉中路支行的银行账号6227001375060303292。提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京金可尔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飞之妻王苏芝的中国建设银行南京汉中路支行的银行账号6227001375060303292。现发现王苏芝用南京金可尔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汇入的款项在银行购买了理财产品。本院认为,依法应冻结、扣划第三人王苏芝的建行南京汉中路支行的银行账号6227001375060303292上的款项(含理财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强制赎回王苏芝名下的理财产品,名称:龙宝按日开放式理财产品,产品份额3030000。二、扣划上述强制赎回的王苏芝理财产品转入中国建设银行南京汉中路支行银行账号6227001375060303292的存款人民币3079230元,此款扣划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06执312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曾于2023年4月7日向你户籍地邮寄送达被退回。)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件承办人:齐法官
联系电话:8351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