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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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锦善瑞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海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3-04-17
浏览次数:391

(2023)苏0106民初4366号


张建海: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锦善瑞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进行正常、有效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