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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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成、戴秋瑾、戴顺福、赵燕萍、陈戴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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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2594号

陈成、戴秋瑾、戴顺福、赵燕萍、陈戴睿: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成、戴秋瑾、戴顺福、赵燕萍、陈戴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426616.91元及暂计至2021年8月30日的利息(含罚息)11092.37元、复利218.29元,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继续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二至五对被告一的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一至五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5-1号2119室的房产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本案所有款项。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