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2598号
邢春香、桂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邢春香、桂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剩余贷款本金1027090.93元以及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12月15日为19209.56元,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2、判令原告就登记在被告邢春香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桥北新村19幢606室不动产的折价或变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