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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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海晨信用卡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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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2592号

王海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海晨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民生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273208.61元,其中本金155276.08元,利息17269.82元,违约金42270.19元,分期手续费58392.52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并支付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利息等(按照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违约金、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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